学籍管理规范
    学生规范细则
  教学质量管理条例
  学生奖励实施细则
  三好学生评选条例
   课堂管理实施细则
  教师岗位职责



学校学籍管理规定

 

北京市科讯教育培训学校为严格进行教学管理,严格进行素质教育管理,严格进行考核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已被我校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及费用,在规定期限内到本校报到。凡经审核不符
       合入学条件者不予注册。
第二条 新生注册后,在学生处建立学籍档案。学籍档案内容包括登记表、学籍卡(一式两份)和录取时要求
       学生交验的有关证明材料。
第三条 新生入学后,在三个月内按照招生条件严格进行复审,复审合格注册登记者,方正式取得学籍;复审
       不合格者,一律予以退学。
第四条 每学期开学,学生必须到班主任处报到,交费后在班主任处核验收据,交学生证,由班主任统一到学
       生处注册。
第五条 各班班主任于学生报到交费注册结束后三日内,开列已经和尚未到校交费注册的学生名单,并注明未
       到校交费注册原因,一式两份分别交学生处和教务处。
第六条 因故未能按时报到交费注册的学生,来校后在班主任处补办手续,由班主任将补办手续学生名单交学
       生处和教务处备案。
第七条 没有办理交费注册的学生,不得到课堂听课,不得在校内住宿。
第二章 纪律与考勤
第八条 学生应自觉遵纪守法,严格遵守学校及校园内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九条 学生应自觉遵守《首都市民文明公约》。学生上课或参加规定的教学活动时,不准随意出入教室或教
       学场所,不准吸烟,不准吃零食。
第十条 学生上课、考试、实验、实习以及参加其他集体活动,都必须实行考勤制度。
考勤有班主任负责,可指定一名学生干部协助,按出勤、缺勤、迟到、早退等项分别如实地记录在《学生考勤
簿》上。班主任每周查阅《考勤簿》,对缺勤者分别按旷课、事假、病假、公假等项在考勤周报表上加以注明
认课教师在上课时,必须检查学生出勤情况,将实到人数填入《授课日志》。
每周一上午,班主任将考勤周报签字后交教务处。
学生请假应有请假条,经班主任批准后方为有效,否则按旷课论处。请假在三日以上者由学生处主管处长批准
第三章 成绩考核
第十一条 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考核,其考核成绩记入本人学籍档案。
第十二条 每学期和学年结束,学校按教学计划规定对学生进行考试或考查。跨学期的课程,按每学期一门课
       程记载考试成绩。
第十三条 完成作业不足三分之二或缺课在四分之一以上者,不能参加本门课程的考试,成绩按不及格处理。
第十四条 考核依据课程性质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授课时数由教学计划规定。
考试分为课终考试、学期考试、学年考试、结业考试(含结业设计答辩、结业论文答辩、结业实习考核)等四
种,根据专业性质和教学要求,由教学计划规定。考试可根据课程性质采用笔试、口试、实际操作、答辩等多
种方式,有任课教师与教务处共同确定。
考试成绩的评定主要采用百分制或五级制,两种记分制的换算标准为:90-100分为优秀,80-89分为良好,70-
79分为中等,60-69分为及格,59分以下为不及格。
考查是对学生非考试课程学习情况的综合评定,成绩由任课教师根据学生平时听课、完成实验、实习、课外作
业、课堂讨论等情况和平时测验成绩评定,一般按“通过”或“不通过”记分。
第十五条 实行学分制的课程,学生按教学计划规定学完一门课程,考核及格,即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
第十六条 考核不及格的课程,允许在学期开学后两周内和结业前分别补考一次。补考成绩只记“补考及格”
       或“补考不及格”,补考仍不及格者不再补考。考查课程的补考采用考试形式进行。
第十七条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试,由本人提出申请,班主任签署意见,经学生处批准可以缓考。缓考学生与
       补考学生一起参加考试,考试成绩按正常记分,如考试不及格,可在结业前在补考一次。
第十八条 学生对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达到以下要求者可申请免修:
       (一) 经过自学的课程,由学校考核,成绩达到“良好”以上者;
       (二) 经过自学已取得学科正式大专结业证书,经学校教务部门审核证实者。
第十九条 擅自缺考或考试作弊者,均以零分记分,并不准补考;对考试作弊者,应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
       分。
第四章 转专业、休学与退学
第二十条 学生要求转专业或学习第二专业,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班主任签署意见后,报学生处审批。经批
       准后,在教务处办理学籍手续,方可转专业或接受第二专业学习。
第二十一条 学生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正常学习,可申请休学半年至一年,最长不得超过一年。由学生提出书
       面申请,班主任签署意见后,经学生处审核批准,最后由教务处发给休学证明,并在学籍卡上做出记录。
       学生休学期满后,由教务处编入相应专业学习。
第二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以退学:
       (一) 经过补考,学年累计三门课程考试成绩不及格或历年累计四门课程考试成绩不及格者;
       (二) 经过指定医疗单位诊断,确定患有精神病、麻风病者;患有慢性疾病三个月不能痊愈或愈后不能坚
       持正常操课和学习者;伤残或手术后不能坚持正常操课和学习者;一学期内因病缺课累计超过学期总学时
       三分之一者;
       (三) 一学年累计旷课超过56学时(一天按8学时计算)者。
第二十三条 学生退学,应由班主任提名,经学校校务委员会批准,并报上级主管机关备案。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二十四条 建立健全学生奖惩制度,对在德智体美诸方面表现优秀的学生,分别授予“三好学生”、“优秀
       学生干部”的荣誉称号,每学年评定一次。对单项表现突出者,可随时授予相应的荣誉称号。对获得荣誉
       称号的学生,给予表扬或奖励,记入学生档案,并通知学生家长。
       在校期间连续被评为“三好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的学生,授予优秀学生称号,并给予额外奖励。
       “三好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的评定标准和奖励办法,另文公布。
第二十五条 对于违法乱纪、严重违反学院纪律和规章制度、有不良行为的学生,将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
       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的处分。
第二十六条 对学生的处分要实事求是,严谨慎重,并耐心细致地做好思想工作。处理意见要同学生本人见面
       ,允许本人申辩、申诉和保留不同意见。
第二十七条 凡受到开除学籍以外的处分的学生,有改正错误和明显进步表现的,学院可撤消对其的处分。
第二十八条 凡给予学生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处分,须经校务委员会批准。
第六章 结业与肄业
第二十九条 学生结业前,对结业生进行全面鉴定,填写《结业生登记表》,评审优秀结业生。
第三十条 具有学籍的学生在学习期满或提前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德智体美考核合格,准予结业,
       颁发结业证书,并出具学生谋职推荐信。
第三十一条 各类培训班、进修班的学生,学习期满,成绩合格者,发给所学专业单科结业证书;成绩不合格
       者,不发证书。
第三十二条 被批准退学的学生,在校学满一年以上,经考试成绩合格者,发给肄业证书和退学证明。未经批
       准擅自离校者,不发给肄业证书和退学证明。
第三十三条 毕业生的年代定称,以毕业年代为准,简称为“××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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